平昌縣養(yǎng)豬業(yè)主文德軍遭遇司法不公,辛辛苦苦建起的養(yǎng)豬場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其本人還要躲避“被強制執(zhí)行”四處流浪。
圈舍質量問題嚴重,圈了錢沒法用
7月11日,記者來到文德軍位于平昌縣坦溪鎮(zhèn)的養(yǎng)豬場。一排排藍色色彩鋼搭起來的圈舍,從外觀看起來十分壯觀,但湊近一看卻不難發(fā)現(xiàn)不少明顯擺著的問題:養(yǎng)豬場所有的頂棚梁架銹蝕嚴重;大部分內棚材料發(fā)生霉變。文德軍的哥哥文程介紹說,施工方當初沒有按照圖紙安裝符合雙方約定型號的鋼結構材料,沒有做好鋼結構防腐漆的涂刷工作,沒有處理好彩鋼棚雨水滲漏等問題,導致現(xiàn)在很多圈舍不能投入使用。“你看,頂棚上霉變成那個樣子,隨時都在往下掉霉渣,我這間是養(yǎng)母豬的,母豬一旦下了仔豬,肯定會受到病菌的感染!”
2008年,文德軍在平昌縣坦溪鎮(zhèn)大納溪投資興建一個年出欄10000頭豬的養(yǎng)殖場。該養(yǎng)豬場作為平昌縣農業(yè)產(chǎn)業(yè)化建設一個重要項目得到了當?shù)卣拇罅χС帧?/p>
時過3年,文德軍的養(yǎng)豬場確實是辦起來了,但他陷入了困境。自己投入了七八百萬元,國家項目配套300多萬元,而建起的養(yǎng)豬場卻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大量圈舍只有關空氣。
維權頻頻受挫被迫四處流浪
2008年底,文德軍的養(yǎng)豬場基本完工。但他發(fā)現(xiàn)由蘇俊、朱大然兩人承攬的彩鋼制作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故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要求對方必須返工整改完后才予支付余下部分工程款,雙方多次交涉分歧較大。
2009年9月10日,蘇、朱二人將文德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文德軍支付余下工程款。
一審法庭上,文德軍的全權代理律師提出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奇怪的是律師不同意鑒定。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文德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法院判決文德軍向蘇俊、朱大然支付余下部分工程款23萬余元。二審維持原判。
在法院將進行強制執(zhí)行的緊急關頭,文德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俊、朱大然賠償因工程質量導致的經(jīng)濟損失32萬元。
然而,2011年7月7日,平昌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文德軍的起訴。理由是:原蘇俊、朱大然起訴文德軍與本案是同一承攬合同,該合同中工程款結算和工程質量是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兩個方面,原審對事實已作出判決,且判決已生效,文德軍又起訴屬于以同一事實起訴,應當駁回。
維權一再遭遇失敗的文德軍怕被強制執(zhí)行,只好悄悄離開平昌,開始了他的流浪之旅。
律師:法院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平昌縣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書是否有法律依據(jù)呢?四川萬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海認為,平昌縣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楊海說,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11條第(5)項,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內涵應為同一案件或者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訴爭的同一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則要求訴訟主體一致,訴訟地位也相同。而兩案雖然訴訟主體相同,但訴訟主體的訴訟地位顛倒,是基于不同的案由及訴請,不屬于一訴,也就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則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訴訟請求相同,前案蘇俊、朱大然訴文德軍支付工程款,后案文德軍訴蘇俊、朱大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兩案訴訟請求完全不同,適用的法律依據(jù)也不同。第三,兩案雖同為彩鋼棚引起訴訟,但引起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同,前案基于工程款的支付引起訴訟,后案基于工程質量引起訴訟,在認定一事不再理時,不應當簡單地將案件所基于的客觀事實混同于所爭議的法律關系。
楊海認為,兩案雙方均享有各自獨立的訴權,法院無權隨意剝奪;如果平昌縣人民法院2011年7月7日作出的裁定生效,那豈不是文德軍只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而沒有以質量存在問題要求賠償?shù)臋嗬麊?這顯然違背司法公正。
目前,文德軍的養(yǎng)豬場已被法院查封。記者7月11日來到平昌縣人民法院,欲就有關情況采訪法院領導和案件主審法官,但該法院以相關規(guī)定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文德軍的養(yǎng)豬場曾是當?shù)卣詾榘恋囊淮蠊こ,結果因一場標的不大卻打了兩年多的小官司成了爛尾工程。他打算撤資,但國家的幾百萬投入豈不打了水漂?盡管文德軍的個人命運無人來同情,但養(yǎng)豬場項目失敗的責任該誰承擔?
記者 李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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